落实 “特药、特定病药品”新政 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
发布日期:2020-03-23 |
为有效实现重特大疾病医保精准支付,推动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落地,提高医疗保障可及性,我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的通知》、《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药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两个文件,通过四项政策“利好”,让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真正实现用得上、买得到、可报销。 一是提高特药医保支付比例。自3月1日起,对涉及19个通用名的省特药品种,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统一提高至60%。 二是增加特定病药品待遇保障。自4月1日起,对部分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适于门诊治疗但未纳入省特药范围部分肿瘤治疗的药品纳入我市特定病药品报销范围。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定病药品费用,在最高限额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基金根据谈判价按职工医保65%、居民医保55%支付。另外,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定病药品费用,按住院待遇结算。 此次特定病药品政策共涉及21个通用名品种,为保障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其中13个为我市原参照特药管理的药品,另8个品种为此次新纳入门诊特殊政策保障的药品,新政实施后将极大减轻此类肿瘤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加强用药管理保障合理使用。在省特药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对我市特定病药品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方案”管理,参保人员经三级医疗机构专科医师确诊,且符合国家药品目录医保支付的规定,在办理特定病药品手续后可按规定在选定的三级定点治疗医院直接结算特定病药品的费用。同时,加强省特药和特定病药品中注射剂型类药品管理,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四是推动双通道建设,拓宽购药渠道。我市将进一步增加省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确保我市每个县域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纳入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同时,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在特药、特定病药品供应保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双通道建设,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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