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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我市医保药品政策又有新变化!
发布日期:2020-07-03

7月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政策又有新变化,主要涉及特定病药品、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和未成功续约的国家谈判药品。

一、特定病药品范围进一步扩大。今年执行的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中,部分我省特药管理范围药品已从谈判药纳入医保变为通过常规准入纳入医保乙类范围,对于这些药品,设置半年过渡期。

如今过渡期结束,为合理保障参保人员用药的连续性、降低因药品调整对参保人员用药负担的影响,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将这部分药品对应的同一通用名及剂型的药品纳入我市特定病药品管理范围,执行我市特定病药品政策。

新增的特定病药品一共有8种: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阿比特龙,加上之前我市已纳入特定病药品范围的药品,我市共有特定病药品29种,涉及商品名119个。

二、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调出医保目录。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是由国家卫健委发布明确的,去年7月已发布第一批药品名单。这些药品多是一些起辅助性治疗的药品,适应症宽泛,易被滥用,临床疗效并不明显。

7月1日起,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将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调出《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我省涉及10个品种: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脑苷肌肽、奥拉西坦、磷酸肌酸钠、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复合辅酶、丹参川芎嗪、转化糖电解质、胸腺五肽、核糖核酸Ⅱ。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这10种药品在我市市本级医疗机构的使用人次达26.8万,使用金额达3072.2万元,阻碍了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这些药品的调出,使医保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

三、谈判药续谈未成功药品调出医保目录。7月1日起,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将2017年谈判准入,但在2019年续约谈判中未成功的药品调整出《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这些药品包括:托伐普坦、拉帕替尼、氟维司群、重组人干扰素β-1b,在目录内基本都有类似或疗效更好的药物可供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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