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定病待遇 药品及诊疗项目管理 |
发布日期:2020-12-31 |
为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我市近日出台《关于明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定病待遇药品及诊疗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0〕113号),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统一管理范围。自2021年1月1日起,依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在征求多家医疗机构意见、多学科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定病待遇(不含特定病药品)执行统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管理范围。 (二)优化经办服务。为便于异地就医人员,对具备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享受条件的我市异地就医人员,在省外就医联网结算不能及时上传就医明细的,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根据“待遇补助不重复”原则,按照先门诊慢性病补助、后普通门诊统筹的顺序享受医保待遇。 (三)做好政策衔接。为平稳过渡,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溧阳市、金坛区享受原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相关待遇的药品及诊疗项目范围的管理可继续按原办法执行。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市级统筹工作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新老政策衔接,明确工作细则,确保市级统筹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
主办单位: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7层
电话:0519-1239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