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保障力度再升一级 |
发布日期:2022-11-22 |
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贯彻国家优化生育政策,组织实施好我市生育医疗保障配套政策及支持措施,着力打造“常有善育”民生名片,自今年1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进一步提升。 一、提高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一)产前检查待遇提高 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00元/人提高至1200元/人。 (二)住院分娩待遇提升 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原待遇4200元以下部分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4200元以上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提升至5100元以下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5100元以上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二、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标准与生育保险一致。 三、增加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结算病种 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结算病种由原来7种增加至21种。原病种: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褥感染,新增加病种:重度子痫前期、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妊娠合并阑尾炎、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产褥期肠梗阻、胎盘植入、前置胎盘(中央型、凶险型)、妊娠合并急性胰腺炎、妊娠合并重症肝炎、妊娠合并甲状腺危象、剖宫产瘢痕部位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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