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开展贯彻实施《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相关文件清理工作 |
发布日期:2023-03-01 |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1月19日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全面推进《条例》贯彻落实,根据市政府办开展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开展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文件清理工作。明确凡与《条例》实施相关的政策文件,均纳入清理范围,各地、局各处室单位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对于列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项目和其他文件分类分阶段实施,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逐件提出继续有效、拟修改、拟废止、拟宣布失效的建议,对建议修改、废止、失效的,要明确其依据和理由,确保清理质量。各地、各处室单位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法治建设评价。 |
主办单位: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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