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惠民新政出台 异地就医待遇再提高 |
发布日期:2019-12-03 |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目前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异地就医待遇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为加强和改进异地就医经办服务,更好推进分级诊疗和“三医”联动,提升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该文件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主要规范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异地急诊、市外转诊等三类情形的待遇标准,总体呈“两不变一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两不变”是指异地居住人员和异地急诊人员待遇标准保持不变。一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区异地就医,不需转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与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一致。二是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或医疗机构认为须立即治疗,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与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一致。 “一调整”是指市外转诊人员待遇标准有所调整。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限住院、门诊大病和特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在市外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个人按上述降低的比例先行自付后,剩余部分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新政策出台后,将有助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推进,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负担。市本级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由在市内就医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调整至降低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由在市内就医的基础上降低50个百分点调整至降低20个百分点,全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多支出20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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