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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0-12-23   来源: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根据国家、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意见(试行)》(常医保价格[2019]85号),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在调研基础的基础上,经成本测算、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等政府制定价格程序,拟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拟调整部分中医类、康复类、眼科治疗手术和脑血管治疗手术类项目价格,共计430项。经测算,以上项目现行价格成本平均补偿率30.63%,拟按平均幅度45.87%上调价格,调整后价格成本补偿率44.69%。调整项目中医保甲类、乙类支付项目共计328项,占76.28%。

二、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实行差别定价,保持手术类医疗服务项目一、二、三类医疗机构合理比价关系。同时,为促进分级诊疗建设,中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试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类医院同价。

三、试行差别定价。根据医务人员技术等级试行部分中医、康复项目差别定价。拉开针刺(编码43)、灸法(编码44)、推拿疗法(编码45)和康复类(编码3402)技术等级差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副主任医师可上浮不超过10%,主任医师可上浮不超过20%。医保支付按基准价的比例支付。

公示期:2020年12月23日- 12月28日17:00止。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85686517,联系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722室,邮箱:497755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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