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2023年第四季度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案例1:2023年,经开区医保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常州市武进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未按《药品目录》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用药,涉及违规费用411960.87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五条第2项的规定,对常州市武进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作出如下处理:追回违规费用411960.87元,处违约金109207.65元。

案例2:2023年,经开区医保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卫生院未按《药品目录》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用药,涉及违规费用59751.89元,不合理耗材使用,涉及违规费用19930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五条第2项、第六十六条第12项及第六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对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卫生院作出如下处理:追回违规费用79681.89元,处违约金21911.57元。

案例3:2023年,经开区医保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清单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涉及违规费用1621元,未按《药品目录》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用药,涉及违规费用9101.76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五条第2项、第六十六条第5项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出如下处理:追回违规费用10722.76元,处违约金4730.53元。

案例4:2023年,经开区医保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卫生院未按《药品目录》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用药,涉及违规费用1780.79元,未严格掌握物理治疗与口腔科项目适应症,涉及违规费用104元,诊断升级造成结算标准偏高,涉及违规费用728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五条第2项、第六十五条第7项、第六十六条第3项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卫生院作出如下处理:追回违规费用2612.79元,处违约金4000元。

案例5:2023年,经开区医保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未按《药品目录》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用药,涉及违规费用9816.27元,诊断升级造成结算标准偏高,涉及违规费用6968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五条第2项、第六十六条第3项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作出如下处理:追回违规费用16784.27元,处违约金4944.88元。

案例6:2023年,经开区医保分局通过国家反诈线索及现场稽核发现,常州市武进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降低入院标准收治病人,涉及违规费用20366.77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六条第6项的规定,对常州市武进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作出如下处理:追回违规费用20366.77元,处违约金4073.35元

案例7:2023年,经开区医保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横顺店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涉及违规费用719.51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5项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横顺店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719.51元,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倍罚款719.51元。

案例8:2023年,经开区医保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花溪兰庭店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涉及违规费用542.06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5项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花溪兰庭店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542.06元,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倍罚款542.06元。

案例9:2023年,经开区医保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常芙店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涉及违规费用754.50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5项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常芙店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754.50元,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倍罚款75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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