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区2024年第一季度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10   来源: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案例一:2024年1月10日,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金坛分中心在日常稽核过程中,发现常州市爱心医药有限公司春秋店存在上传系统的参保人购药数据不准确的问题,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条第七款之规定,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18元,处违约金2000元,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二:2023年9月25日,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金坛分中心在稽核工作中,发现常州市金坛第一人民医院存在未严格执行DRGs付费规定的问题。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1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01572.47元,处违约金2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三:2023年9月26日,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金坛分中心在稽核工作中,发现常州江南医院存在未严格执行DRGs付费规定的问题。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1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3384.35元,处违约金2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四:2023年9月26日,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金坛分中心在稽核工作中,发现常州市金坛区中医医院存在未严格执行DRGs付费规定的问题。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1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73225.77元,处违约金2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五:2024年2月26日,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金坛分中心在日常稽核过程中,发现常州德理康医院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合规收费,住院病历检查结果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合,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问题,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25517.07元,处违约金5103.41元,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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