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 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
发布日期:2021-01-12 |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6号)要求,近日,我局出台《关于加强常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0〕101号),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管理。《通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放宽定点范围,统一规范管理。我市凡依法设立且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并达到定点医药机构评估标准的医药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医疗保障定点。根据市级统筹工作部署要求,全市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执行统一的评估标准、协议文本及服务管理。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实行一地定点,全市互认,对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要求协议期内尽快实现全市互通刷卡,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保刷卡服务。 (二)优化经办服务,规范工作流程。推进定点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着力提高经办服务信息化水平。经办流程分申请受理、组织评估、签订协议、结果公布四个环节,通过压缩受理时限、减少受理环节、简化申请材料等途径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医疗保障服务。 (三)明确权责义务,加强协议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按照“行政隶属+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绩效管理三个方面对定点医药机构加强服务协议管理。明确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切实承担协议约定的责任,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法规政策,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为参保人提供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打欺诈骗保。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负面管理清单,对涉及严重违反协议管理规定的,明确暂停和解除协议的情形并规范处罚标准。通过全市统一的基金监管体系的建立,加强行政监督职能。同时强化综合监管,加强与纪委监委以及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信用等部门的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做到“一案多查”、“一案多处”。全面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推行分类惩戒机制,推进信用联合惩戒。 《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通过强化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为参保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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