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促进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我局会同相关单位,深入调研、详细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我市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常惠保”)工作方案,并报请市政府同意。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常惠保”实施,拟择优选择服务体系健全、关联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紧密、社商合作基础好的若干家商业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模式”开展“常惠保”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目的
通过实施“常惠保”,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对个人承担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补充保障,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努力缓解“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防止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
“常惠保”是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群众自愿投保”的一种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是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紧密衔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实施中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惠大众、自主选择。突出普惠大众的定位,面向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降低投保门槛,扩大保障范围;遵循个人自愿原则,群众自主选择投保;力争做到低保费、广覆盖、可持续。
(二)错位补充、保障有度。突出错位保障功能,对经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后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充保障,并配套提供相应的医疗增值服务,使“常惠保”具有较高的性价比,力争实现“物有所值、物超所值”,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
(三)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突出遵循市场规则,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引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多方参与、多元供给、分工明确、合作共赢的运行新模式。
三、主要引导方向
引导和鼓励商保机构秉持市场运作、自负盈亏、保本微利的理念,提供服务产品。
(一)参保对象。要创新突破传统商业健康保险年龄限制、既往症不可投保等惯例,实现面向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
(二)保费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设计不同档次保费标准及与之相对应的保障内容。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自费、重特大疾病药品费用等三个方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实行差别化补充保障,同时提供相关配套医疗增值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
四、支持措施
(一)积极稳妥放开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使用限制,允许使用个人账户余额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购买“常惠保”产品,实现家庭共济。
(二)积极整合“我的常州”APP、“常州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协助开展“常惠保”的宣传推广和线上经办业务。
五、申请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
(二)只接受商业保险集团(总公司)授权的在常分公司参与申办。
(三)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六、其他事项
(一)请有意向的商保机构,根据公告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参加承保申请(格式文本见附件,可下载),于2020年11月24日17:00前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我局待遇保障处。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政府1号楼B座721室(邮政编码:213000)。联系人:钟琛、王力,电话:0519-85686519。
(二)11月25日下午,将邀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承保机构,召开关于“常惠保”工作方案沟通说明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11月30日12:00前,申请承保机构将资质材料和具体实施方案(一式10份)报送我局待遇保障处。
(四)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对各商保方案进行评价,择优选定承保机构作为试点单位。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