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6-11 来源: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为有效实现重特大疾病医保精准支付,推动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提高医疗保障可及性,今年常州市出台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药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部分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适于门诊治疗且未纳入省特药范围管理的限特定肿瘤治疗的药品(含部分我市已参照省特药管理的抗癌药),结合药品临床使用特点、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建立我市特定病药品目录,并调整门诊大病药品目录范围。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定病药品费用,在最高限额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谈判价、省定医保支付标准(现行药品目录内同一通用名及剂型的药品低于国家谈判价、省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按职工医保65%、居民医保55%支付,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分担比例为5:1,其它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特定病药品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方案”管理。参保人员须经三级医疗机构专科医师确诊,且符合国家药品目录医保支付的规定,在办理特定病药品手续后,可按规定在选定的三级定点治疗医院或特药定点药店直接结算特定病药品的费用。注射剂剂型的特定病药品仅限医疗机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