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7-12 来源: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案例一:2023年,医保天宁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常州市康佑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超品种售药的行为,涉及金额427.5元。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1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市康佑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427.5元,并处违约金1000元。
案例二:2023年,医保天宁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常州红泰口腔门诊部存在开展拔牙手术时,组套收取口腔局部止血费用;部分参保人门诊就医无诊疗相关登记;未按规定对购进的医用材料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和使用记录、建立进销存台账,涉及金额26671元。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1版)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和第二款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3项、第4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红泰口腔门诊部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6671元,并处违约金12000元。
案例三:2023年,医保天宁分局通过举报线索调查发现,常州中诚大药房有限公司郑陆药房在2022年11月29日销售90盒槐耳颗粒时以支付宝收款方式收取货款10440元,并于2022年11月30日分5次重新刷卡结算,涉嫌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机会为参保人非法获利提供便利,涉及金额2059.77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5项的规定,对常州中诚大药房有限公司郑陆药房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059.77元,并处罚款4000元。
案例四:2023年,医保天宁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常州常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在开展男性检查时上传阴道分泌物检查项目,涉嫌串换诊疗项目涉及金额415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4项的规定,对常州常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415元,并处罚款700元。
案例五:2023年,医保天宁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北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药热奄包治疗项目时存在重复收费的行为,涉及金额10890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对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北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0890元,并处罚款10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