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10 来源: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案例1: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经开区医保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路南店售药、取药服务未在视频监督范围内进行,涉及违规费用648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条第12项通过视频监督或现场检查再次发现售药、刷卡、取药服务未在视频监督范围内进行的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路南店作出如下处理:追回违规费用648元,处违约金2000元。
案例2: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经开区医保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遥观二店售药、取药服务未在视频监督范围内进行,涉及违规费用327.08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条第12项通过视频监督或现场检查再次发现售药、刷卡、取药服务未在视频监督范围内进行的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遥观二店作出如下处理:追回违规费用327.08元,处违约金2000元。
案例3:2023年7月1号至9月30日期间,经开区医保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同盛店存在超量售药的违规行为,涉及违规费用234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五十九条第3项违反药品限量(品种)管理规定超量(品种)售药的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同盛店作出如下处理:追回违规费用234元,处违约金1000元。
案例4:2023年7月1号至9月30日期间,经开区医保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常州市张记新市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超量售药的违规行为,涉及违规费用289.5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五十九条第3项违反药品限量(品种)管理规定超量(品种)售药的规定,对常州市张记新市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追回违规费用289.5元,处违约金1000元。
案例5:2023年7月1号至9月30日期间,经开区医保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常州市康泓药店有限公司将万通筋骨片、头孢克肟胶囊、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热淋清片、另1盒无法确认药品串换为复方首乌地黄丸(修正)、复方氯唑沙宗胶囊、开塞露(福元),涉及违规费用900.70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4项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常州市康泓药店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900.70元,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倍罚款900.70元。
案例6:2023年7月1号至9月30日期间,经开区医保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常州市高健大药房有限公司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涉及违规费用540.00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5项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常州市高健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540.00元,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倍罚款5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