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03 来源: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案例一:2024年,根据举报并经医保天宁分局现场稽核发现,常州隽新鼎武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存在挂床住院的行为,涉及金额16177.26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常州隽新鼎武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6177.26元,并处罚款24265.89元。
案例二:2024年,医保天宁分中心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常州瑞鸿医院存在项目上传错误和过度检查的行为,涉及金额194880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天宁分局医保稽核监管重大事项审核讨论记录》及《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常州瑞鸿医院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94880元,并处违约金108976元。
案例三:2024年,医保天宁分中心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常州市泽春堂药房有限公司存在未按处方规定售药盒进销存不符的行为,涉及金额453.58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七条第五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4项及第六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对常州市泽春堂药房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453.58元,并处违约金3000元。
案例四:2024年,根据交叉检查传来材料,医保天宁分中心稽核发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常春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超限定支付范围售药的行为,涉及金额11083.98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常春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1083.98元,并处违约金2216.8元。
案例五:2024年,根据交叉检查传来材料,医保天宁分中心稽核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城巷店存在超限定支付范围售药和监控摄像头未完全覆盖的行为,涉及金额864.5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城巷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864.5元,并处违约金1000元。
案例六:2024年,根据交叉检查传来材料,医保天宁分中心稽核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翠竹一店存在超限定支付范围售药的行为,涉及金额2898.73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翠竹一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898.73元,并处违约金1000元。
案例七:2024年,根据交叉检查传来材料,医保天宁分中心稽核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红梅新村二店存在超限定支付范围售药、无处方售药和超量售药的行为,涉及金额1410.85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红梅新村二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410.85元,并处违约金1000元。
案例八:2024年,根据交叉检查传来材料,医保天宁分中心稽核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和平路店存在无处方售药和监控摄像头未完全覆盖的行为,涉及金额927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和平路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927元,并处违约金1000元。
案例九:2024年,根据交叉检查传来材料,医保天宁分中心稽核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局前街总店存在超限定支付范围售药的行为,涉及金额622.44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局前街总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622.44元,并处违约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