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01 来源: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生育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4号)文件要求,7月1日起,江苏将包括“取精术”、“取卵术”、“胚胎培养”、“胚胎移植”、“人工授精”等在内共13项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助力解决群众“想生却怀不上”的生育困扰。
(一)适用人群。参加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根据文件内容,全省共计35家机构准予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其中我市共有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和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家机构。我市参保人员在以上2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直接刷卡结算,在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报销政策。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仅限门诊就医报销。参保人员门诊享受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对于“取卵术”等5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胚胎培养”等8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10%。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分别按80%和70%予以支付,不挤占个人门诊统筹基金限额;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目前,我市参保人员已经可以按照文件规定正常享受辅助生殖项目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