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区2025年第一季度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4-23   来源: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案例一:2024年,根据市局转来《2024年度市级监督检查第三检查组对常州仁慈医院的检查报告》,发现常州仁慈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组套收费等行为,涉及金额42573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十二、三十二、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天宁分局医保稽核监管重大事项审核讨论记录》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1)(4)(5)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仁慈医院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42573元,并处违约金8514.6元。

案例二:2024年,根据市局转来《2024年度市级监督检查第三检查组对常州天宁丽华爱心护理院的检查报告》,发现常州天宁丽华爱心护理院存在超标准收费、过度诊疗等行为,涉及金额212829.23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九、十一、二十九第一款、三十一、三十六条第一款、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天宁分局医保稽核监管重大事项审核讨论记录》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1)(8)项与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1)(4)(6)(8)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天宁丽华爱心护理院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12829.23元,并处违约金42565.846元。

案例三:2024年,根据市局转来《2024年度市级监督检查第四检查组对常州万仁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平路店的检查报告》,发现常州万仁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平路店存在超量售药、超限定支付范围售药等行为,涉及金额16790.13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七条第五款、十二、十三、十五、十六、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要求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2)(3)(4)(5)(6)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万仁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平路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6790.13元,并处违约金3358.03元。

案例四:2024年,根据市局转来《2024年度市级监督检查组对常州隽新鼎武中医医院的检查报告》,发现常州隽新鼎武中医医院存在虚构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行为,涉及金额2620949.78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九、十一、十二、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1)(4)(5)(7)(8)(9)项与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隽新鼎武中医医院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620949.78元,并处违约金524189.96元。

案例五:2025年,根据市中心转来线索,经我中心稽核,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翠竹红梅二店存在代购药未登记台账的行为,涉及金额218.55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翠竹红梅二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18.55元。

案例六:2025年,根据《2024年度市级监督检查组对常州天宁兆丰爱心护理院的检查报告》,发现常州天宁兆丰爱心护理院存在过度检查的行为,涉及金额54555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九、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4)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天宁兆丰爱心护理院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54555元,并处违约金10911元。

案例七:2025年,根据市局转来《2024年度市级监督检查组对常州市爱心护理院的检查报告》,发现常州市爱心护理院存在过度检查的行为,涉及金额21070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九、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4)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市爱心护理院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1070元,并处违约金4214元。

案例八:2025年,根据市局转来《2024年度市级监督检查组对常州天宁和平爱心护理院的检查报告》,发现常州天宁和平爱心护理院存在过度检查、超标准收费等行为,涉及金额44416.27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九、十一、十二、三十二、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1)(4)(5)(6)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天宁和平爱心护理院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44416.27元,并处违约金8883.25元。

案例九:2025年,经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稽核,发现常州安信颐和康复医院存在DRGs付费单元分解住院和诊断错码的行为,涉及金额232276.85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天宁分局医保稽核监管重大事项审核讨论记录》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3)(6)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常州安信颐和康复医院提交的《医保DRG专项检查整改报告》,对常州安信颐和康复医院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32276.85元,并处违约金46455.37元。

案例十:2025年,经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稽核,发现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DRGs付费单元诊断错码、手术错编的行为,涉及金额16724.35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天宁分局医保稽核监管重大事项审核讨论记录》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的《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诉整改报告》,对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6724.35元,并处违约金3344.87元。

案例十一:2025年,经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稽核,发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DRGs付费单元诊断错码的行为,涉及金额36095.22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天宁分局医保稽核监管重大事项审核讨论记录》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的《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DRG稽核申诉整改报告》,对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36095.22元,并处违约金7219.044元。

案例十二:2025年,经我中心稽核,发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清凉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涉及金额89099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九、十二、二十二、三十、三十二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天宁分局医保稽核监管重大事项审核讨论记录》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7)项与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1)(4)(9)项与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清凉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89099元,并处违约金67819.8元。

案例十三:2025年,根据市局转来《2024年度市级监督检查特药药店专项监督第一检查组对常州人寿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医药商场的检查报告》,发现常州人寿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医药商场存在无处方销售、超量售药等行为,涉及金额180689.6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十三、十五、十六条规定,根据常州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要求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2)(3)(4)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人寿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医药商场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80689.6元,并处违约金36137.92元。

案例十四:2025年,根据市局转来《2024年度市级监督检查组对常州德轩堂药房有限公司的检查报告》等材料,发现常州德轩堂药房有限公司存在执业药师对特药处方审核不严的行为,涉及金额21133.06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常州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要求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9)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德轩堂药房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1133.06元,并处违约金4226.61元。

案例十五:2025年,根据举报,并经我中心稽核,发现常州市家家福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为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行为,涉及金额1649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要求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对常州市家家福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649元,并解除协议。

案例十六:2025年,根据市局要求,并经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天宁分局现场检查,发现常州安信颐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涉及金额10543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常州安信颐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0543元,并处1倍罚款10543元。

案例十七:2025年,根据市局要求,并经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天宁分局现场检查,发现常州丽华医院有限公司存在检验项目方法学串换的行为,涉及金额9248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常州丽华医院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9248元,并处1倍罚款9248元。

案例十八:2025年,根据市局要求,并经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天宁分局现场检查,发现常州玖恒护理院有限公司存在伪造检验报告单的行为,涉及金额1068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常州玖恒护理院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068元,并处2倍罚款2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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