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区2025年第三季度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11-12   来源: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案例一:2025年,经我中心现场稽核,发现常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阳光龙庭店存在无处方销售药品的行为,涉及金额912.76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对常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阳光龙庭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912.76元,并处违约金1000元。

案例二:2025年,根据视频监控检查情况,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常州红梅新村二店存在以药换药的行为,涉及金额630.23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条第一款第(7)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常州红梅新村二店作如下处理:暂停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三个月,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630.23元,并处违约金2000元。

案例三:2025年,根据视频监控检查情况,发现常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华花园店存在视频监控探头被遮挡的行为。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条第一款第(12)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华花园店作如下处理:暂停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三个月。

案例四:2025年,根据视频监控检查情况,发现常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永宁店存在留存参保人员医保凭证结算的行为,涉及金额170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永宁店作如下处理:暂停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六个月,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70元,并处违约金3000元。

案例五:2025年,根据视频监控检查情况,发现常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彩虹城店存在以药换药的行为,涉及金额1056.6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版)第六十条第一款第(7)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彩虹城店作如下处理:暂停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三个月,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056.6元,并处违约金2000元。

案例六:2025年,经我中心现场稽核,发现江苏仁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常州丽华店存在超限制支付范围售药的行为,涉及金额1514.25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六、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七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对江苏仁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常州丽华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514.25元,并处违约金454.28元。

案例七:2025年,经我中心现场稽核,发现常州市天宁区天宁街道兆丰花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超量售药、超限定支付范围售药等行为,涉及金额10577.4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一、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七十条第一款第(8)(10)项的规定,对常州市天宁区天宁街道兆丰花苑社区卫生服务站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0577.4元,并处违约金2115.48元。

案例八:2025年,根据区派驻组反馈,并经我中心稽核,发现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限定支付范围开药的行为,涉及金额569.92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七十条第(8)项的规定,对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569.92元,并处违约金113.98元。

案例九:2025年,经我中心现场稽核,发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丽华一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超限定支付范围售药的行为,涉及金额9939.78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九、二十六、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七十条第一款第(8)(10)项的规定,对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丽华一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9939.78元,并处违约金1987.96元。

案例十:2025年,经我中心现场稽核,发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丽华二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超限定支付范围开药、死亡人员刷卡等行为,涉及金额58306.11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十三、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七十条第一款第(1)(5)(8)项的规定,对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丽华二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58306.11元,并处违约金11661.22元。

案例十一:2025年,经我中心现场稽核,发现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翠竹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不合诊疗的行为,涉及金额338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七十条第一款第(1)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翠竹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338元,并处违约金67.6元。

案例十二:2025年,经我中心现场稽核,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陈巷店存在部分中药饮片处方未正确使用的行为,涉及金额794.53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陈巷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794.53元,并处违约金238.36元。

案例十三:2025年,经我中心现场稽核,发现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锦绣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不合理收费和超限定支付范围开药的行为,涉及金额54641.6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二十六、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七十条第一款第(8)、(10)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锦绣社区卫生服务站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54641.6元,并处违约金10928.32元。

案例十四:2025年,经我中心现场稽核,发现常州市天宁区天宁街道青山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超限定支付范围开药和不合理诊疗的行为,涉及金额10268.49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九、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七十条第一款第(8)、(10)项与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市天宁区天宁街道青山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0268.49元,并处违约金2053.7元。

案例十五:2025年,经我中心现场稽核,发现常州天宁和平爱心护理院存在过度检查、超限定支付范围开药等行为,涉及金额21432.85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九、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七十条第一款第(8)、(10)、(12)项的规定,对常州天宁和平爱心护理院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1432.85元,并处违约金4286.57元。

案例十六:2025年,根据市局转来《2025年度市级监督检查组对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常春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检查报告》,发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常春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超标准收费、不合理收费的行为,涉及金额84205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七十条第(10)项的规定,对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常春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84205元,并处违约金16841元。

案例十七:2025年,根据市局转来《2025年度市级监督检查组对常州丽华医院有限公司的检查报告》,发现常州丽华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涉及金额581023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九、三十八、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七十条第(3)、(10)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丽华医院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理:暂停口腔科结算服务6个月,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581023元,并处违约金116204.6元。

案例十八:2025年,根据市局下发药品追溯码线索,并经我中心稽核,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锦江三店存在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的行为,涉及金额9.78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六十二条第(9)项的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锦江三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9.78元。

案例十九:2025年,根据市局下发药品追溯码线索,并经我中心稽核,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虞家村店存在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的行为,涉及金额19.67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六十二条第(9)项的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虞家村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9.67元。

案例二十:2025年,根据市局下发药品追溯码线索,并经我中心稽核,发现常州万仁大药房有限公司新城逸境店存在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的行为,涉及金额23.9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六十二条第(9)项的规定,对常州万仁大药房有限公司新城逸境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3.9元。

案例二十一:2025年,根据市局下发药品追溯码线索,并经我中心稽核,发现常州市鸿瑞大药房存在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的行为,涉及金额23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六十二条第(9)项的规定,对常州市鸿瑞大药房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3元。

案例二十二:2025年,根据省局下发的药品追溯码回流线索,并经我中心现场稽核,发现常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润德半岛店存在套取个人账户的行为,涉及金额22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六十三条第(12)项的规定,对常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润德半岛店作如下处理:暂停门诊统筹服务3个月,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2元。

案例二十三:2025年,根据市局转来线索,并经我中心稽核,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翠竹红梅二店存在超限定支付范围开药和未按规定登记台账的行为,涉及金额7157.52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六十二条第(6)、(9)项的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翠竹红梅二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7157.52元。

案例二十四:2025年,根据市局转来线索,并经我中心稽核,发现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北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未按规定登记台账的行为,涉及金额2436.26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3版)第七十条第(1)项的规定,对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北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436.26元。

案例二十五:2025年,根据市局转来线索,并经我中心稽核,发现常州万仁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登记台账的行为,涉及金额109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六十二条第(9)项的规定,对常州万仁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09元。

案例二十六:2025年,根据市局转来线索,并经我中心稽核,发现常州万仁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坡雅居店存在未按规定登记台账的行为,涉及金额2423.2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六十二条第(9)项的规定,对常州万仁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坡雅居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423.2元。

案例二十七:2025年,根据市局转来线索,并经我中心稽核,发现常州万仁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平路店存在超量售药的行为,涉及金额563.04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六十二条第(6)项的规定,对州万仁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平路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563.04元。

案例二十八:2025年,根据市局转来线索,并经我中心稽核,发现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翠竹菜场店存在未按规定登记台账的行为,涉及金额2151.48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版)第六十二条第(9)项的规定,对恒泰人民(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常州翠竹菜场店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151.48元。

案例二十九:2025年,根据市局转来省纪委数据线索,并经我中心稽核,发现常州康瑞世纪医院存在不合理收费的行为,涉及金额30908.6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七十条第一款第(10)项的规定,对常州康瑞世纪医院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30908.6元,并处违约金6181.72元。

案例三十:2025年,经我中心稽核,发现常州丽华医院存在低指征入院的行为,涉及金额18914.3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七十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对常州丽华医院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8914.3元,并处违约金3782.86元。

案例三十一:2025年,根据市局转来省纪委数据线索,并经我中心稽核,发现常州安信颐和康复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低指征入院等行为,涉及金额35572.33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九、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七十条第一款第(4)(10)(12)项的规定,对常州安信颐和康复医院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35572.33元,并处违约金7114.47元。

案例三十二:2025年,根据市局转来省纪委数据线索,并经我中心稽核,发现常州隽新鼎武中医医院存在分解住院的行为,涉及金额42156.83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5版)第七十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对常州隽新鼎武中医医院作如下处理: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42156.83元,并处违约金843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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